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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人》女主播在工資漲了40多倍後離職,要求20萬工資。為什麽?

因為該女網絡名人與這家直播平臺的公司簽訂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作協議。對方公司沒有違約或其他違法行為。反而是網絡名人裏的女主播毀約了。她沒有和對方直播公司解約就走了,所以要賠償對方違約金和損失。

無論在哪裏工作,只要簽了工作合同和相關協議,就會受到壹紙合同的約束

主要是因為這個網絡名人女主播簽了這個直播合作協議之後,並沒有把這個合同放在心上。其實這種事情是有先例的。娛樂圈很多明星單方面和經紀公司解約後都要支付天價違約金。

很明顯,這個女主播對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毫無認知。她以為自己想什麽時候來就什麽時候走,卻不曾想,直播公司前期也付出了大量的資源來包裝她。而且,簽了合同,就要按合同辦事。如果不滿意,可以和對方溝通協商。同時,如果要離開,需要提前向這個直播平臺報備。如果妳在對方找到合適的人,妳現在就可以離開了。又壹個結果。

女主播真的沒要工資,但是她虧了,但是她沒虧20萬,她只需要虧5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女主播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簽訂的合作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合同期內,女主播有義務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女主播的工作,但女主播主動辭職給直播公司帶來了壹定的損失。

同時,直播公司前期也進行了壹定的投入來打造女主播。但考慮到女主播給直播公司帶來的利益、合同簽訂的合作期限等綜合原因,法院最終決定調整違約金,女主播只需支付違約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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