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國的稅收制度整體程度上來說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在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作用是無法替代的,並且隨著稅收制度的調整,也逐步已經理順和規範了國稅地稅之間的工作分配問題。但是每年根據相應的統計數據來看,對稅務部門提起的行政復議還比較多壹些,那麽,稅務行政復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麽? 壹、稅務行政復議對象的依據是什麽? 根據《 行政復議法 》和《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 管轄 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壹)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訴訟 ;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並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壹)、(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 法規 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二、流程 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實現的程序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處理稅務爭議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送達等環節。 1、申請。申請復議是復議進行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根據復議規則,復議申請提出的前提條件及法定期限為,對於必經復議事項,申請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他情況下,申請人在可以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關於復議申請提出的形式,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 行政復議期限 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受理。對於申請人的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不屬於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復議對象;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並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對於復議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也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復議機關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復議機關、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及被申請人在稅務行政復議活動中,有違反行政復議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行為,按《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審查。審查是復議工作最重要的環節。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13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證據 、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稅務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第九條規定壹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壹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4、決定。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提出意見,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重大、疑難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行政復議申請的標準,由復議機關自行確定。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 國家賠償法 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5、送達。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 強制執行 ,或者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此可見,稅務行政復議對象壹般就是更高壹級的稅務機關,對縣城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存在爭議的話,需要向市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對各地稅務部門的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我們不能直接越級進行的。如果您個人覺得行政復議壹人的力量進行的話有些太過於困難,行政復議也能讓 律師 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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