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的通知,現就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通知如下:
1.房地產企業使用本項目房地產安置拆遷戶的,安置房視同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壹)項的規定確認收入,同時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補償。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被拆遷戶的差價,計入拆遷補償費;拆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差價補償款,應沖抵本項目拆遷補償款。
2.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自行開發建設。房屋價值按照第三條第(1)款的規定計算,並包含在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中;購買異地安置的房屋,實際購買費用計入拆遷補償費。
3 .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如下: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提醒您,在定義其範圍時,應註意以下三點:
1.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2.只有房地產有償轉讓才屬於征稅範圍。
3.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在地面上的壹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和壹旦移動即受損害的植物、水產養殖等物品。
3.增值稅由買方或賣方支付。增值稅由賣方支付。增值稅將包含在已付價格中,並由買方實際承擔。增值稅是以商品為征稅對象,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抵扣已納稅款制度的壹種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