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分為兩部分,計入科目也不同。
賬務處理:
壹、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又分為兩部分:壹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壹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捐贈支出的計算與申報主要是依據申報表附表八《公益救濟性捐贈明細表》進行填列申報的,在計算時也必須依據該表的規定進行,它的填報說明如下:
1、本附表填報本期發生的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進行的所有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2、“用途”欄填報公益救濟性捐贈用途,可以按用途歸類填報;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限額”=(主表第43行“納稅人調整前所得”+捐贈支出總額±納稅調整項目)×法定扣除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四)項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七條(六)項規定: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因此,法定準予限額扣除的捐贈,是指公益、救濟性捐贈。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號文的規定,為支持文化、藝術等事業的發展,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下列幾類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範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準予調整扣除:
(壹)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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