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浙江京橋實業有限公司清算組與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行政復議壹案壹審行政裁定書(2017)浙0802行初33號
案由:(為便於閱讀,有刪減)浙江京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橋公司)成立於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為徐昱_,因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2011年度年檢,於2012年12月10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2016年12月19日,京橋公司成立清算組,徐昱_任負責人。2016年7月28日,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京橋公司作出龍地稅稽處〔2016〕1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決定追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及滯納金等***計1180239.91元。
京橋公司不服,向被告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申請復議。
2016年12月1日,龍遊縣地方稅務局作出龍地稅復決〔20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龍地稅稽處〔2016〕1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決定予以維持。2016年12月5日,京橋公司簽收該復議決定書。
2016年12月22日,京橋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龍地稅稽處〔2016〕11號稅務處理決定書及龍遊縣地方稅務局作出的龍地稅復決〔201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維持上述處理決定的部分。
法院觀點:京橋公司作為依法登記、獨立核算的納稅人,雖因未參加2011年年檢,於2012年12月10日被吊銷,但其並未被註銷,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法經〔2000〕24號函)關於“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壹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註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規定,被告龍遊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認為其少繳稅款,以其為處理對象進行行政處理,並無不當。
關於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於2016年12月5日簽收涉案復議決定書,於同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且無正當事由。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浙江京橋實業有限公司清算組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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