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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實時繳稅協議怎麽填寫?

稅務局壹般有固定格式的協議,三方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附件為協議範本:

實時納稅協議網上申報

實時納稅協議網上申報。: 1000000000

(第壹份由甲方保存)

甲方:

地址:電話:

乙方:

電腦代碼(地稅):電話:

地址:法定代表人:

丙方:

地址: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上征收稅款銀行管理暫行辦法》,經乙方申請,甲、丙方確認,

第壹個定義

網上實時申報納稅是指乙方通過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和稅務銀行橫向聯網系統,以實時轉賬方式申報繳納當期稅(費)。

數字證書是指由甲方認可的北京數字證書認證中心頒發的數字證書..

固定賬戶是指乙方在丙方開立並在甲方備案的唯壹用於網上實時申報納稅的人民幣結算賬戶。

第二條三方確認:

乙方根據甲方網上申報和實時納稅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本協議自願申報繳納當期稅(費)。

第三條乙方申請實時納稅網上申報的範圍為:

乙方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稅務銀行網上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當期稅(費)。

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情形不適用於網上申報和實時納稅。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實時納稅網上申報的需要,建設、升級、改造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確保系統正常運行,並負責協調財稅銀行橫向聯網系統的正常運行。

2.簽署本協議時,應向乙方提供在線實時納稅操作手冊,並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使用指導。

3.根據乙方在網上發出的繳納稅(費)款申請,丙方將通過稅行橫向聯網系統發送轉賬指令,丙方將相應的稅(費)款從乙方指定的賬戶轉出..

4.對乙方的申請資料和網上納稅信息保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當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時,及時通知乙方以其他方式申報納稅。

6.如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稅務機關規定或本協議,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停止向乙方提供網上實時納稅服務,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追究乙方責任。

7.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甲方自行調整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無需重新簽訂協議。

8.非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的轉賬錯誤,乙方和丙方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稅務機關制定的所有網上申報和實時納稅的相關規定。

2.自願使用有效的數字證書(BJCA)進行網上申報和納稅,並對該行為及由此產生的結果負責。

3.任何使用乙方數字證書的操作均視為乙方自願行為,該操作產生的信息記錄將作為甲方辦理網上申報和實時納稅的有效證據。

4.如果網上申請實時納稅不成功,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不保存相關申報數據,乙方需要重新申請申報納稅。

5.確保指定賬戶名稱與乙方在稅務機關稅務登記的名稱完全壹致。

6.確保指定賬戶可以正常使用。乙方授權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直接向其賬戶轉賬,以確保賬戶中的可用余額不低於申報的已發放支付金額。如因乙方賬戶余額不足或賬戶被凍結導致丙方轉賬不成功,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確保網上申報實時納稅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8.納稅申報期內無應納稅款(費)的,按規定辦理無應納稅款申報。

9.如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出現故障或網上實時繳稅出現錯誤等。,您應在納稅申報期內持納稅申報資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10.凡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網上納稅申報的,必須持納稅申報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並依法承擔未按時納稅申報的責任。

11.有權決定終止實時納稅網上申報,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終止協議,在向稅務機關和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後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12.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名稱信息變更或主管稅務機關、納稅銀行或指定賬戶變更,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和丙方終止本協議的執行。變更後,如需繼續網上申報、實時納稅,應重新簽訂協議。

第六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實時納稅網上申報的需要,對丙方的信息系統進行建設、升級和改造,並保證自身系統的正常運行。

2.簽署本協議時,應確認乙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法有效。

3.丙方收到甲方的轉賬指令後,需要核對付款人的戶名和賬號是否與乙方在丙方開立的戶名和賬號壹致,並在核對乙方賬戶余額大於轉賬金額後,按照甲方的指令對乙方賬戶進行資金轉賬。

4.收到甲方的有效轉賬指令後,應立即按照指令要求進行稅(費)的轉賬,並立即將轉賬信息發送給甲方,甲方再將轉賬信息發送給乙方..

5.丙方轉賬成功後,丙方將為乙方開具電子完稅憑證..

6.乙方未收到甲方指令向乙方賬戶轉賬,或未按甲方指令向乙方賬戶轉賬,或向乙方非指定賬戶轉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當丙方信息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時,丙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

8.如因丙方原因導致乙方銀行及賬號變更,丙方應通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調整北京地稅綜合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無需重新簽訂協議。

第七條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九條經三方協調壹致,本協議可以終止。未經三方協商壹致,任何壹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解除本協議。但甲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稅收征管的需要提出變更或撤銷的除外。

第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協商解決,並可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壹條本協議的簽訂、生效、履行程序及違約責任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三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下月起實施。

甲方(蓋章):乙方(公章和銀行章):丙方(蓋章):

負責人:負責人:負責人:

年,月,年,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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