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開了最好註銷,不然公司會被移入工商異常經營名單、稅務黑名單。時間久了會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會被列入工商黑名單,三年內不能在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
(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已經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登記。
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