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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國外子公司投資設備需要交哪些稅?

往國外子公司投資設備需要交哪些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根據上述規定,用設備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以及其附加稅.

但我國對於出口有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是指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對我國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即出口環節免稅且退還以前納稅環節的已納稅款.

支付給國外子公司的投資款需要稅務備案嗎?

在稅務總局的文件裏面,需要備案的沒有這壹條,不需要備案的也沒有這壹條.

壹、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壹)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壹)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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