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我局堅持依法依規、寬嚴相濟、量刑公正的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黃偉予以處罰。
壹方面,對主動糾錯的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依法從輕處理。黃偉對隱瞞個人收入的逃稅行為進行了自查,並向稅務機關提交了納稅申請。能夠配合調查主動補繳稅款5億元,占已查實偷逃稅款的78%,並積極舉報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具有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主動性。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從輕處罰,對黃偉偷逃隱性收入但主動補繳、申報少繳稅款,處以0.6倍罰款。
另壹方面,對不改正錯誤的違法行為,根據危害程度嚴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依據《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黃偉隱瞞其收入中偷稅不主動補繳的部分,性質惡劣,嚴重危害國家稅收安全,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重處罰,並處4倍罰款;黃偉虛構業務改變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稅部分,隱瞞收入不申報。違法情節和危害程度較輕,處以1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