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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貸款的風險不僅需要委托人承擔銀行也需要承擔

委托貸款受托人風險有哪些

有風險。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應由委托人承擔壹切責任、享有壹切權利。作為受托人,不承擔什麽責任。如受托人有實施委托行為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托人在承擔壹切責任後,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責任。

壹、受托支付是貸款資金的壹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受托支付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綜合商業銀行方面的信息,實施貸款人受托支付,將凸顯風險和收益平衡之博弈:其壹,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將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

有商業銀行人士稱,對於項目貸款,企業可以壹次性提完,用與不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在項目建設的過渡期內,可以做壹些增加收益的業務,如轉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采用受托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壹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間將被壓縮。

其二,項目審批效率與企業用款進度的平衡問題。壹家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壹個項目的審批需要半年時間,而企業這邊已經需要使用資金了。如前所述,很多項目在走完全部審批程序前,已開始申請貸款。

其三,如何處理借款人與交易對象的問題。貸款銀行受托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象,但如果出現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借款人與項目建設單位產生,其利益如何保障。這也成為銀行擔憂的問題之壹。

三、有關政策: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二__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下發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委托貸款借款人是和委托方簽訂協議還是和銀行簽訂協議?

壹、委托貸款借款人是和受委托方簽訂協議合同的。受委托方是信托機構,銀行也可是做為受委托方信托機構。

二、委托貸款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與借款人之間形成的,由受托人(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其提供的資金以受托人(貸款人)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發放、監督使用並收回貸款的協議。

三、委托貸款申請條件

1、委托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3、委托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

4、申辦委托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

5、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托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擴展資料:

委托貸款合同在簽訂註意的問題:

1、凡委托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的單位與個人在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必須在其委托的金融機構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存款專戶,並將委托貸款存入該賬戶。委托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委托存款總額。

2、委托貸款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單位決定,但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3.委托貸款如屬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要有有關部門批準的正式文件方可辦理。

4.受委托辦理委托貸款的金融機構,對委托貸款的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如借款單位因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金融機構不負代借款單位償還本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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