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怎樣做賬務處理
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按期計提利息。但是如果應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將已確認的利息收入予以沖回,並在備查簿中登記沖回的利息金額;
以後收回已沖減利息收入的利息時,沖減委托貸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夠收回時,才能確認委托貸款的投資收益。期末時,企業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置“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委托銀行發放貸款時,
借:委托貸款-本金
貸:銀行存款
(2)計提利息時
借:委托貸款-利息
貸: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3)收到銀行轉來的貸款利息(已扣過相關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利息
(4)期滿收回本金及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委托貸款--本金
投資收益-委托貸款利息收入
(5)計提委托貸款的損失準備
借:投資收益--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貸:委托貸款損失準備
稅務處理方面: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
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委托貸款收入做為壹項投資收益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采用委托貸款模式進行放款和貸款,主要會涉及到以下幾筆費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貸款手續費:銀行接受委托人申辦委托貸款,按委托貸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行為等約定條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稅。在壹般的委托貸款交易中,壹筆交易交壹次印花稅,每筆委托貸款要按貸款金額的萬分之0.5繳納印花稅。在基於委托貸款的現金池模式下,壹般是由企業和當地稅務局進行協商,制定壹定期限內的貸款總額,並按萬分之0.5的稅率定期上繳印花稅。
最後是就是委托貸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費用。在現金池模式下,帳戶間相互借貸資金的利率應當在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基準利率的區間內。壹旦利率超出該範圍,就可能因涉嫌轉移定價而遭到稅務部門的置疑。
委托貸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凈額列報和納稅,每筆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額6%繳納增值稅,可以由銀行代為扣繳的。而所產生的所得稅費用則由企業自行繳納。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稅法46條中嚴格規定了反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中通知:
壹、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壹)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壹律按本通知第壹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