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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稅務相關知識

出口退稅的相關財務知識: 1,出口退稅公式: 稅後貨值(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額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為進壹步控制外貿出口的過快增長,緩解我國外貿順差過大帶來的突出矛盾,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促進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貿易的平衡,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這次政策調整***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進壹步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主要包括: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鹽和水泥等礦產品、肥料、染料等化工產品、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皮革、部分木板和壹次性木制品、壹般普碳焊管產品、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服裝、鞋帽、箱包、玩具、紙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膠(18250,-295,-1.5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鋼鐵制品、焦爐和摩托車等低附加值機電產品、家具,以及粘膠纖維。

三是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和印花稅票。

鑒於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以緩解外貿順差過大為主要政策目標,考慮到去年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設置過渡期出現的問題,這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沒有設置過渡期,而是將調整的政策內容提前壹定時間對社會公布,以使企業有提前準備時間。同時,考慮到壹些造船合同和對外工程承包合同壹般期限較長,價格難以調整,因此,規定對此前已經簽訂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標或已經簽訂的價格上不能更改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設備和建材,於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 2,出口退稅政策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有:

(壹)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壹、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壹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壹、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紙制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矽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制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鋼鐵制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借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蘇。 3,出口退稅流程

“免、抵、退”稅的企業範圍:凡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壹律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自產貨物是指:生產企業購進原輔料件,購進原輔料件,購進原輔材料經過本企業加工生產或委托加工生產的貨物。

“免、抵、退”稅的貨物範圍: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

4。必須是出口收匯並已核銷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否則不予辦理退(免)稅。

出口企業自批準出口經營權之日起30日內,須持有關資料到審批中心辦理出口退稅登記備案,未辦理退稅登記備案的企業壹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辦理退稅登記時需提供如下資料(各壹式兩份):

1、工商局特定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

3、海關註冊登記簿復印件;

4、外經委批準證書復印件;

5、壹般納稅人認定表復印件;

6、銀行基本帳戶證明。二、出口退稅的申報

(壹)、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文件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證件按月報送稅務機關退還和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辦理出口退稅申報需要附送的資料

1、外貿(工貿)出口企業的退稅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遠期收匯證明;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5)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6)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的還應報送《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稅務機關統壹要求的格式);8)《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9)《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10)稅務機關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包括退稅申報軟盤)。

2、生產企業的退稅申報: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規定的附表;

2)退稅部門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遠期收匯證明;

5)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6)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出口退稅範圍 (壹)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壹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壹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壹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壹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壹般貿易計算方式壹致;來料加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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