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業務的增值稅,由受托方根據取得的收入計算繳納對應的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壹個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稅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壹、委托加工增值稅怎麽算
1、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產品增值稅計算方法:
(1)受托方收到加工費,按規定計提增值稅。
(2)受托方是壹般納稅人,對方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受托方抵扣進項稅的憑證。
(3)委托加工的產品出售後,與自產產品或外購產品壹樣計算、繳納增值稅。
2、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3、但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產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產品征收增值稅。
二、委托加工的業務要求
1、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托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壹)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按規定設置委托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三)受托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托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三、委托加工的業務形式
委托加工業務按委托方是否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驗收入庫可分為 “兩頭在內”,“壹頭在外”和“兩頭在外” 三種形式。
“兩頭在內”形式是指委托方將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發給受托方加工,再將加工後的產品從受托方收回並驗收入庫;
“壹頭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僅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二者中的壹種貨物驗收入庫,另壹貨物要麽從銷貨方直接送抵受托方加工、要麽從受托方直接發貨銷售; “兩頭在外”形式是指委托方對原材料和加工後產品二者均未驗收入庫,只在賬務上體現采購、銷售,不見實物。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