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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註意事項

細節壹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是否屬於委外研發活動。

註意:

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於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誌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細節二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80%的扣除限制。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

細節三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誰享受加計扣除。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註意: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細節四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獨立交易原則。

參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細節五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參考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留存備查資料:

1. 委托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 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 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 “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6.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7.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參考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2017年匯算清繳開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資料從備案改為留存備查,而留存備查資料仍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此條款。

細節六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是否擁有了產品所有權。

註意: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歸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但是要註意什麽是委外研發費用,沒有產品所有權的,不屬於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

細節七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委外合同誰來認定登記。

參考: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註意:

據此,委外研發合同須申請認定登記後才能享受加計扣除。委托境內技術合同必須由受托方辦理登記。委托合同經當地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並取得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受托方在國外,不受我國相關法律管轄,要求受托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財稅〔2018〕64號文件對此進行了調整,將登記方由受托方調整至委托方,以保證委托方能順利享受政策。委托境內研發是要求受托方登記。由於受托方壹般是享受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科技部門為便於管理、統計,避免雙重登記。

細節八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取得的技術服務費發票開具的稅率問題。

註意:

受托方對符合免稅條件的技術開發費應開具稅率欄次為“免稅”的普通發票,而不是選擇的“0”稅率。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壹、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細節九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正確進行賬務處理。

支出發生: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XX委托研發項目

貸:銀行存款

期末結轉:

借:管理費用-研發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XX委托研發項目

細節十

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壹定要註意加計扣除的比例是75%還是100%。

註意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註意二:

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比如:甲公司是壹家制造企業,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進行研發,全部的研發費用是100萬,那麽就按照100*80%=80萬元計入研發費用,按照80萬元比例加計扣除。

參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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