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準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壹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
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擴展資料:
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壹)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20%。
(2)位於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5%
(3)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於3%。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