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作為依法行政的法律文書,在依法、規範開展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是有效地記載衛生行政執法的全過程,落實全過程執法記錄的形式之壹,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有效工具和書面載體,是考察監督員辦案水平的重要尺度,更是監督員監督執法的基本功。在行政執法中,監督員既要熟悉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又要嚴格執行規範和程序要求,這樣才能降低行政執法敗訴風險,才能確保依法行政,保證相對人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限,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等。
告知書回執編號與告知書編號應當壹致。
回執由當事人填寫。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應在回執上寫明是否要求聽證,並寫清通知聽證的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
法律依據:
《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的文書為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的處罰文書部分,適用於依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處理的案件。
本規範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並註明日期。壹式兩份,壹份交當事人,壹份留存卷宗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