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信證》第三條指出,信證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的信息,直接從第三方通過有關信息和現有條件的陳述獲取並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壹章第壹條“函證的含義”解釋,從上述定義來看,函證是獲取和評價與函證信息相關的審計證據的過程。在這壹過程中,註冊會計師通常以被審計單位的名義向掌握相關信息的第三方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提供影響財務報表識別的特定事項的信息。註冊會計師在取得第三方對相關信息和現有情況的陳述後,將對其進行跟蹤評估。值得註意的是,信中強調直接從第三方獲取相關信息。至於為什麽要直接獲取相關資料,是基於審計中對證據可信度的判斷,即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信,直接從外部獲取的證據比被審計單位傳遞的外部證據更可信。並強調註冊會計師需要直接從外部獲取證據,而不是直接向被審計單位發函確認。鑒於其可信度較高,可以減少審計往來賬戶的其他審計程序。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直接向被審單位發送確認函並得到回復,而通過企業發送確認函,無論是被審單位發送還是回復,都是違背審計準則的。二、由於函復程序,註冊會計師有違反準則要求的行為,自然難以對所獲得的審計證據作出合理判斷。如果直接發函,在與被審單位的客戶、供應商或其他見證人的談話中發現的問題就變得不可能了,所以對回函的要求自然就高了。審計意見歸根到底是壹個判斷的過程,沒有取得原件就無法進行判斷。如題,當客戶以外地客戶為主時,要求提供證件原件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因此,註冊會計師需要通過電話、傳真、核實對方聯系方式是否真實等方式判斷客觀情況,分析往來賬款余額是否可以確認,往來賬款金額是否可以信賴。對於國內客戶,可以選擇壹些方式,如114咨詢臺電話查詢、相關工商記錄、稅務公告等事項,還可以在官網獲取其他關於客戶經營情況的審計證據。至於具體金額確認,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對方財務部門負責人,獲取相關證據。還可以和對方核對余額差異,發現他們記賬的問題。總之,人想出方法,但方法肯定不止壹個。當然,說到審計證據的充分性,不可否認的是原件比傳真和復印件有效得多。而被審單位的原件和復印件與傳真的區別不在效力上,而是直接從外部回復,對審計人員的判斷有實質性的幫助。審計人員拿到的紅色公章,其實只是壹種做法。但要求審核人員回復並獲取回復原件是合理的,但也需要直接發送和收取。並不是所有的回復都必須是原創的。三、至於被審計單位壹直無法對審計意見發表意見,是指在審計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審計範圍受到了嚴重的限制,使審計人員無法進行合理、適當、應有的審計,無法獲得應有的審計證據,無法出具相關的審計意見。審計意見雖然不能表示,但也是審計意見的壹種。如果只是用於年檢,可以使用。但如果用在銀行貸款和稅務部門,恐怕問題會更多。因為那種審計意見說明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對會計報表有不可估量的影響,即企業編制的反映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水平和資產狀況的會計報表不能被審計人員所信任。審計單位作為中介,出具這種意見的審計報告,不是對公司管理水平的陳述,至少不是對公司會計水平的陳述。雖然不同於負面的審計報告,但對於被審計單位來說已經很嚴重了。如果不是因為破產清算或者特殊事項,沒有壹個企業會願意獲得這樣的審計意見。問題是這樣的審計意見真的如題所述對被審計單位不公平,因為其不配合的重要原因是審計人員沒有執行審計程序,放棄了審計必須遵守的規範,以至於無法利用審計經驗等環節推斷出相關的審計結論。參考資料: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信證及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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