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所以是需要預繳增值稅的。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賬務:
(1)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
借:銀行存款102萬元
貸:預收賬款100萬元
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2萬元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借:銀行存款103萬元
貸:預收賬款100萬元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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