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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上調印花稅股票會暴跌?謝謝!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於200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公開譴責的有關決定,對財政局及稅務總局相關責任人在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信息披露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公開譴責。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將以此為鑒,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重大事項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於2007年5月30日下午3時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相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財政局及稅務總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壹)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1.2007年5月初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接通知,認為當前股市瘋狂炒作,投機氛圍嚴重,擬定於2007年5月30日淩晨零時發布政策性利空幹預打壓股市,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至0.3%。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對於應當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未能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該重大信息,而是在其內部的總結表彰大會上發布,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2.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證券市場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至0.3%,足以對證券市場的股價波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這壹事件應當立即予以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當重大事件難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時,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對於應當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二)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

2007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通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三大證券報在頭版醒目位置發表標題為《及稅務總局官員否認上調印花稅》的文章,稱:"中國及國家稅務總局澄清,中國將要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傳聞是謠言。某官員稱,從未聽說這件事(上調交易印花稅),都是市場謠言;稅總局壹名官員亦稱,若有此事,財政及稅務部門應該會有溝通,但他們從未聽說過此事。"這與財政局及稅務總局實際接到的通知"擬定於2007年5月30日淩晨零時發布政策性利空幹預打壓股市,上調證券交易印花稅至0.3%"內容存在嚴重不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繼續維持原有印花稅率不變。以上行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上述陳述對投資者產生了嚴重誤導。

中華人民***和國財政局及稅務總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行為。上述事實,有相關合同、公司公告、媒體報道、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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