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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審計類型會從“以錯誤為基礎”轉變為“以績效為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辦法》有利於改變當前經濟責任審計註重“查錯糾弊”與其他審計檢查方式重疊的局面,突出經濟責任審計積極核實、反映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功能,強化對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點考核。

稅務總局內部審計司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全國稅務系統內部審計體制機制尚不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總體效果仍不理想。經濟責任審計還停留在傳統審計中的“查錯糾弊”階段,重點關註領導幹部是否有廉政。其作為核實、反映和評價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主要功能尚未確立,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用的科學手段和依據作用有限。此外,強調單壹審計查出和整改的問題數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控價值和治理作用重視不夠,領導幹部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處於被動地位;目前,目標導向和工作重點仍在領導幹部的“廉政審計”上,對“勤政審計”重視不夠。

據介紹,辦法出臺後,國稅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發生以下變化:經濟責任審計的類型將從主要發現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的“錯弊”審計向積極核實、反映和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表現的“績效”審計轉變。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將從“廉政”審計向“勤政”審計轉變。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將從追求單壹審計項目的效果轉變為追求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的整體效果。被審計領導幹部在審計中的角色地位將從目前的被動應對轉變為主動作為。審計評價方式將從抽象、主觀的評價向現實、客觀的評價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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