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格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使用與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壹步加強對大面額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大面額版專用發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現公告如下:
壹、從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手寫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大面額版專用發票)。今後不再向納稅人發售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對納稅人已領購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要按規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繳銷。稅務部門庫存未用的大面額版專用發票壹律按規定改成萬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專用發票後使用。
二、從199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凡壹次經營銷售額達到百萬元以上的,均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電腦版專用發票,並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在專用發票的左上角加印六十位的密碼字符。手工和使用普通計算機開具銷售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壹律無效。違反上述規定的,購貨方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對銷貨方按規定進行處罰。
三、納稅人從事經營業務壹次銷售額在百萬元以上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配備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電腦專用發票。納稅人暫時未能配備防偽稅控系統而需要開具百萬元以上銷售額的專用發票,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由地、市級稅務機關代開。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百萬元以上銷售額的電腦專用發票實行雙重稽查。首先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對納稅人取得此種專用發票抵扣聯進行真偽認證;其次在全國範圍內對此種專用發票進行交叉稽核,凡開具或取得此種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稅務機關利用計算機網絡將此種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存根聯進行核對。對認證不符或稽核不符的,不得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並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