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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購買的補充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壹般納稅人企業為全體員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有必要並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保險繳費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和《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屬於職工福利費範疇,但福利費不符合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規定範圍和標準以外的保險費,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納時,應當並入職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在全國範圍內推進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7號),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計算當年(月)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 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超出部分應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要享受這種稅前扣除,必須獲得稅收優先識別碼。

綜上所述,貴公司為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如果屬於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應取得帶有稅收優先識別代碼的保單),在2400元/年(200元/月)以內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否則不能享受這壹特別優惠的個稅抵扣政策,而是需要並入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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