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稅務局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將相應費用從用人單位轉移到公戶。如果用人單位賬戶裏的錢不足以繳納社保費用。稅務局有權向法院申請凍結、清理用人單位用於交易的財產,以抵稅、扣費。
大家舉報用人公司後,主動配合稅務機關調查。壹般來說,雇主公司收到稅務局的手機,沒有什麽不註意的。萬壹“稅務檢查”,不僅企業會倒閉,人也很可能進來。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的,員工可以離職,這種離職不應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申請辭職,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其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
當然,員工辭職時,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各種理由不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不為員工繳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如果員工跟用人單位商量都沒用,用人單位主要很強勢,那就像死老鼠摸不著冷。但是要記住,其實用人公司是怕員工投訴的,都是怕員工舉報,更怕員工提勞動爭議仲裁。
社保法實施10周年後,部分企業不願意為員工繳納保險。這樣的企業至少是非正規企業,或者經營規模非常小,經營管理不規範的企業。現在是法治社會,企業出了爭論就無所適從了。人們總是在看著。壹個員工的舉報或控告,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品牌形象,也對其他員工起到了啟發和教育作用。企業拒不認錯,實際上就是受損或受損。
如果在辭職時,根據與公司協商,企業可以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申請為員工繳納社保。這也是壹生的朋友,也是企業唯壹正確的道路。而且現在是法治社會,公司的管理氛圍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還假設以危害員工權益來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時代已經結束,優勝劣汰,弱肉強食,順應潮流的發展變化才是正確的經營理念。
如果員工因企業未繳納社保而辭職,企業既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目前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例子,也是舉報案件和仲裁案件中最常見的案例。拒絕與公司調解,讓員工能做的就是收集證據,申請仲裁,而不是提起訴訟。
申請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第壹步。所有的訴訟都需要直接證據。仲裁最重要的證據是表明妳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只有表明妳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才能表明妳在該企業工作期間沒有為自己繳納保險。這是壹連串的證據。
要表明自己是這家企業的員工,案例材料很簡單,勞動合同、工牌、工服、金融機構的銀行流水單、單位同事的確認書、考勤管理、自己部門的工作日誌、工作中的業績材料等。案件材料收集好後,盡量找勞動維權指導員,或者去當地總工會尋求法律援助。離職後立即申請仲裁是最好的辦法。對仲裁結果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壹般來說,用人單位因其未繳納社保而申請辭職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補足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本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可以申請仲裁,而不是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結論不服氣,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