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文出臺後,不少人欣喜萬分,因為附件1目錄居民企業分紅免稅備查資料裏,多了句話若企業取得的是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很多人據此認為,國家稅務總局認可未按股權比例分配股息免稅。 事實是這樣的 《目錄》增加這句話,只是方便管理,並不代表稅務總局發文前後對未按持股比例分紅態度有所轉變,在文件發布前,國家稅務總局也並沒有否認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免稅的意思。這句話其實並不是新鮮東西: 稅總所便函[2015]21號文第八條修改填報說明:?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計算的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修改為:填報納稅人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計算的,實際歸屬於本公司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金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滬地稅所〔2013〕110號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優惠政策事項管理規程之納稅人提交資料:5.若企業取得的是被投資企業未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還需提供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復印件。 免稅是有條件的 不按照持股比例分紅,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寫入章程,也符合股東的意願,國家稅務總局現在也發文明確怎麽提交資料,是否企業就可以隨意定個分配方式爭取最多的稅收優惠呢? 當然不行! 大家清楚,沒有優惠的情況下,向個人股東分紅需要扣繳20%個人所得稅、向境外法人分紅需要扣繳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可以任意調節,企業在年度利潤分配、新三板掛牌股改等過程中,大可以約定境內法人企業分配更多的利潤享受免稅政策。以此類推,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增加個外籍個人股東,約定大部分利潤分配給外籍個人,免稅! 分配方式如果沒有合理的理由,稅局可以調整,類似於支付境外關聯公司費用、特別納稅調整辦法裏面提及的調整壹樣。否則,企業大可以利用該政策避稅。 企業怎麽辦? 對於新企業,在股權架構設置時,需要考慮稅收成本,提前安排好股權比例,如A出資40萬占比80%、B出資40萬占比20%,B投入的40萬,其中10萬入註冊資本、剩余30萬作為資本公積,以後按80%、20%分配利潤,完全可以按照A、B適用的稅務政策享受優惠; 已設立企業,風投增加投資的情況,也可以按上面的方式,少部分作為註冊資本,大部分作為資本公積,之後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紅。目前大部分地區都認可該方式,只是少數地方要求征收浮盈稅; 已設立企業,可以考慮原股東單方增資、股權轉讓等方式調整股比; 不屬於上述任何情況,分配股息比例非要和持股比例不同的情況下,只能準備好公司章程、其他說明資料,應證妳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合理性,否則,稅務機關可以做相關調整。 各地口徑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3年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解答 七、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超過按投資比例計算的金額,且投資協議與企業章程對分紅比例均無特別約定,超過部分是屬於取得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為免稅收入? 企業取得超過投資比例的分紅,且投資協議與企業章程對超比例分紅均無特別約定,超過部分不屬於取得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的免稅收入,應並計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江蘇地稅2013年回答的問題 標題: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免稅問題 內容: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資組成,出資比例為3:3:4,公司章程規定分紅比例為4:4:2,2012年度公司分紅100萬元,請問:A和B各分得的40萬元是否可以免企業所得稅? 答復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您企業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否則,應合並到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江蘇省常州地方稅務局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口徑 問某公司的兩個股東都是企業法人,對公司稅後利潤進行分配,如果兩股東協商後同意不按股份比來分,壹個分的多壹個分的少,那麽多分的壹方多分到的利潤是否還能享受免稅收入優惠? 答實際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額視同投資成本的收回,減少股東的投資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答疑 問題:?某有限公司由A(法人)和B(法人)及C(自然人)出資組成,出資比例為3:3:4,公司章程規定分紅比例為4:4:2,2012年度公司分紅100萬元,請問:A和B各分得的40萬元是否可以免稅 回復: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資比例分紅,而減少自然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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