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並撥繳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部分上繳上級主管工會,稅務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會經費(0。8%),單位按照0。8%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工會經費壹般是按月提取繳納的。但是,各地區要求不壹樣,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工會咨詢,按照當地工會要求的時間申報繳納。
個人工會經費繳納比例包括:
(1)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繳會費;
(2)會員所得各種獎金、津貼、稿費收入其他法令規定所領取的各種補助費、救濟費、退休金、退職金等,均不繳納會費;
(3)機關、事業單位工會會費繳納標準,按照會員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的0。5%計算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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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五個方面:(1)會員繳納的會費;(2)建立工會組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補助;(5)其它收入。財政部門每年撥給工會組的療休養事業補助、離退休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補助都屬於財政性資金。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工會會_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或在稅前列支,這些也屬於財政性資金。從工會經費來源來看,工會經費應納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
第四十四條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國家的監督就包活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