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必須提供鑒證報告的幾種情況:
(1)《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規定,必須提供鑒證報告。
1.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損失金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應納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損失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2.固定資產損失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3.因金額較大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4.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發生的損失,或者向關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發生的債權損失,允許扣除,但企業應當作出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竣工後的年度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竣工後,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附送中介機構對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與預售收入差額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上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開展專項檢查。
(3)當地稅務機關規定必須出具鑒證報告的其他情形(各地規定不壹,具體請咨詢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