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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資產變動收益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持有期間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僅在實際處置期間,將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後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交易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歷史成本。企業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會因其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暫時性差異,該差異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才會轉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利得和損失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費用,應借記或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或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所以不能抵扣,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壹.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以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為征稅對象,向其征收的壹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他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除外。

2.納稅人:

1,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使用此法,可以對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

三、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財產、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和其他收入。

2.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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