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50,000元)的,可以不用納稅。但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應當在會計賬簿中進行登記,不能直接報銷或退稅。具體來說,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應當單獨列賬,納入“應交稅費”科目中,並在稅務機關對相應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和納稅申報表核對時,認真履行相關認證義務。為了更好地處理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問題,建議納稅人在賬務處理上采取以下措施:1. 將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單獨存放,待其累計超過起征點後再進行核算和認證,以確保完整記錄。2. 嚴格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目清晰、準確,並及時繳納應交稅費。3. 對賬務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教育,使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核算原則,從而提高賬務處理的精度和效率。
如何認定增值稅起征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為50,000元。
未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應當在會計賬簿中進行登記,不能直接報銷或退稅。最好的做法是將這部分增值稅單獨存放,待其累計超過起征點後再進行核算和認證。為避免會計處理上出現問題,納稅人應該嚴格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並加強對賬務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賬務處理的精度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應稅銷售額年應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