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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溫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和重大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其管理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考核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財政、稅務、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承擔房屋調查、補償談判、文書送達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溫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管理系統。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等。應當及時將房屋征收補償信息錄入溫州市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管理系統。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壹戶壹檔的要求,認真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八條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提出被征收房屋的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壹)被征收房屋的範圍;

(2)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說明。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收到被征收房屋報告後,應當書面征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文件;不符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壹)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四)相關專項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完成審核和實地調查。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範圍和房屋實際情況擬定房屋征收範圍,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確定房屋征收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因舊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重建意願;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重建,老城區可以重建。

本辦法所稱老城區,是指1988版《溫州老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老城區範圍。第十二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建、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並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自征收範圍公布之日起不超過壹年。

被征收人通過實施房屋轉讓、工商登記、房屋裝修等方式不當增加補償費的。暫停期內,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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