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壹並征收。
第六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 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 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征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征收標準高於本辦法規定征收標準,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 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壹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綜[201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征收對象及征收標準、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作了規定。為使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過程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壹、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3日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全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九、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臺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按各地方規定的繳庫級次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占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規定的地方國庫。
十、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十壹、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和《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