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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性:

拆遷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各種補償。壹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照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分類,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在臨時住房居住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的費用。臨時居住條件分檔,被拆遷房屋居民按月補助。(3)獎勵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居民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自願放棄部分權利,如自願搬遷至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房屋。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從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和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結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格×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置換成新價格。(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的約定補償金額(或房屋裝修的評估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的約定補償金額或房屋裝修的評估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2)。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不提供周轉用房條件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空間,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項補貼為0;2.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項補償費為0;3、拆遷補償,說明房子由自己使用。

法律客觀性:

黃山市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準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創新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房地產估價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隨機確定。評估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貨幣補償基準價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1前公布。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情形下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壹)對不具備宅基地再審批條件的區域內被拆遷人,或者雖具備宅基地再審批條件但不需要宅基地的,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二)對具備進壹步審批宅基地條件的居民,可以申請進壹步審批宅基地,但只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部分。補償金額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合法部分)和房屋重置價格確定。(三)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每年1前公布。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實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公示制度。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公布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估價因素、估價依據、估價價格等主要信息。發布時間不得少於10天。第二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評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成立房地產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房地產估價委員會由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估價師和有關法律專家組成。前款規定的專家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確定。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結論應當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鑒定結果作為裁決機關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第二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標註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為準。產權證和產權檔案中未註明房屋用途的,經產權人申請,規劃部門同意,並在房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認定房屋用途。對房屋用途的確認有異議的,應當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改變房屋用途,並按改變的用途繼續使用。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由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按變更後的用途確定。第二十九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低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房,由被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居民提供的安置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屬於新建安置房的,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並通過驗收。第三十條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殊困難家庭,被拆遷住宅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所在區縣人均建築面積(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標準為準)的,實施產權調換時,被拆遷人應當提供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所在區縣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不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前款所稱特困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第三十壹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由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由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承租人訂立新的合同。第三十三條拆遷公有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買權,房屋承租人購買後,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承租人不享有房改政策規定的購房權利,且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第三十四條拆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的使用者,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托管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托管人管理;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托管人專門賬戶存入銀行。第三十五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第三十六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壹)有產權糾紛的;(二)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 * *部分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第三十七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根據被拆除建築的工程造價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八條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08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完成對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的安置。拆遷住宅房屋,周轉房的過渡期限可以由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有權選擇過渡方式,被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在領取安置房後4個月內騰退周轉房。第三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住宅房屋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每年1+0前公布。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周轉房到安置用房,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第四十條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住宅房屋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自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後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周轉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從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當地租賃的房屋和相當面積、地段的被拆遷房屋的平均價格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1前公布。第四十壹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下列費用: (壹)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運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二)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給予適當補償。前款規定的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於每年1+0前公布。第四十二條實行貨幣補償的,除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結算貨幣補償外,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支付下列費用: (壹)壹次性搬遷補助費;(二)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三)停產停業損失三個月(限於生產、經營、辦公用房)。第四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結束後,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證交給拆遷人,拆遷人應當將其移交給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的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以貨幣補償方式購買的住宅房屋和與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相等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在辦理房產證時免征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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