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將書面決定送達被執行人。如果妳沒有收到決定,妳可以問法院執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應當包括關於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擴展數據
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壹)被執行人是自然人
將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被執行人是單位的
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
任何人使用個人財產進行私人消費以實施上述行為,均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業務需要從事上述禁止消費活動的,應向我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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