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納稅人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已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
第四十壹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行使。
第四十二條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
第四十三條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不當,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不納稅、滯納金和提供擔保。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欠稅以其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和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欠稅情況。
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扣留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出具清單。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合並、分立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依法納稅。納稅人在合並時未繳納稅款的,被合並的納稅人應當繼續履行未繳納的稅款義務;納稅人在分立時未足額繳納稅款的,由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繳納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五十條未納稅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其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財產,受讓人知曉情況,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不免除納稅人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和意見,依法將應收稅款和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並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
後果就是當妳做以下事情的時候,妳會因為沒有稅務登記證而辦不了:
稅務登記證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如果妳單位未能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對妳單位進行處理或處罰,或者司法部門對妳單位相關違法事件進行處理或處罰。應該可以永遠凍結。
現在最好的辦法是去主管稅務機關詢問情況。如有涉稅違法行為,主動糾正並接受處罰。
如果沒有違法行為,應該向稅務機關詢問情況,據理力爭,拿回稅務登記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向上級稅務機關進行交涉,要求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