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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什麽時候開始實行分稅制的?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財政制度,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和公共財政理論的要求。這是市場經濟國家運用金融手段對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壹種比較成功的做法。市場競爭需要相對分散的金融資源,而宏觀調控需要相對集中的金融資源。這種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反映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集權與分權關系。分稅制解決了集權和分權的問題。1994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它在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增強宏觀調控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改革在1994進行。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範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照稅種劃分各級政府的預算收入。各級預算相對獨立,承擔明確的平衡責任,通過轉移支付制度調節不同層級和地區之間的差異。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壹種財務管理制度模式。

分稅制有什麽特點?

1,分稅制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合理穩定;

2.分稅制的分稅制方法更加科學。在稅收分類的基礎上,改變按企業行政隸屬關系劃分稅收收入的方法,根據稅種的特點、效益和便利程度劃分稅源。在稅源劃分方法上,以劃分稅源為主,改變了總量分成的方法;

3.中央稅務機構負責中央稅和中央地方* * *稅的征管,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管,有利於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為了地方利益隨意減免中央稅和* * *稅;

4.中央政府按照要素法對地方政府進行公式化的轉移支付,而不是按照基數法或定額進行補貼,更加規範和透明;

5.完善的分稅制必須有完備的法律配套,所以分稅制是壹種透明度和穩定性都很高的財政管理制度。

財政分稅制是指按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劃分和建立中央和地方稅收體系,科學合理劃分權責,明確中央和地方稅收的管轄範圍,並根據各稅種的特點、稅源大小、征管難易程度,實行分級管理,充分發揮各自稅種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的調節作用,以保證各級政府職能順利實現的壹種財政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為各級稅務機關配備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系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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