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出資比例或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此類資產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這類資產所來來的分紅或是通過轉讓這類資產有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對於個人來說,如果壹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五年時間裏來通過分期繳稅的方式繳納相關稅款。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要享受此項政策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本身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激勵對象應當是相關的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於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對於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和股權獎勵的員工,可實行遞延納稅的政策,也就是說員工在取得資產激勵時可以暫時不用繳納稅款,此項遞延至轉讓此類股權資產時再進行繳納;在進行股權轉讓時,要按照股權轉讓獲得的收入減除股權取得的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此類收入適用於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項目,應當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稅率計算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對於獲得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壹年的期限內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國家對於人才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充分考慮了人才在獲得相關股權或資產獎勵時,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稅款繳納困難問題,即確保了人才獎勵的順利發放,又不過度地增加當事人經濟壓力,可以說是稅收政策彈性實施的典範,也是屬於人才優惠政策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