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中央稅即屬於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BR> 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費,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BR> 中央地方***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中央地方***享稅包括下列稅種: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s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1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展和經濟體制進壹步改革的需要,我國對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壹次範圍較大、程度較深的改革,即稅制及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後稅種結構的變化和進壹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享稅。劃歸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入(不含***享稅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34.4,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和筵席稅的開征停征權下放給地方。至此,與分稅制相聯系的,具有真正意義的地方稅產生了,同時,也初步形成了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