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1.您需要在通過橫向聯網的電子繳稅系統將稅款繳入國庫(在收款處)後,或在收到國庫退還的稅款後,當場或事後獲取稅票。
2.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後,已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稅款繳納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更換正式完稅證明的。
3.納稅人遺失已繳納的各類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補辦的。
4、納稅人在特定時期內開具的完稅證明。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