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如下:
壹、關於申請人的規定:
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
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涉及向臺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本辦法。
二、轉移財產的規定:
1、轉移20萬以上:
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壹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壹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
此外,在非常時期,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2、轉移50萬以上: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壹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擴展資料:
我國個人財產轉移主要有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
1、關於移民轉移的規定:
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申請人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為接受申請材料。
移民轉移必須壹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壹半;自首次匯出滿壹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余財產的壹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余財產。(對於金額較小的移民轉移,經批準後可壹次性匯出。)
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準後可壹次性匯出。
2、關於繼承轉移的規定:
從同壹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壹次性申請,可壹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批。經批準後,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超過上述金額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所在地外匯局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向申請人出具批準復函和核準件,申請人持核準件到當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我國對個人財產轉移到國外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