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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捐贈的定義是什麽?會計和稅務有區別嗎?

壹、捐贈國外資產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新準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只需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科目。捐贈的固定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和累計折舊或無形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借記“累計折舊”。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生產的產成品和購入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用於捐贈的,應當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使用自產、委托產成品和外購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進行捐贈的,應當分為對外銷售和按公允價值捐贈兩種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作為銷售額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境外捐贈符合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條件的,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標準統壹為12%,超過限額的應調整所得稅。我國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了兩種捐贈形式:(1)符合稅法壹般要求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可以在限額內稅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稅前扣除;(2)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對外捐贈不符合公益性、救災性捐贈條件的,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全額調整當期捐贈支出。

二、接受資產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利潤是指企業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將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接受捐贈”是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新準則將其歸類為“營業外收入”,增加當期所有者權益。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人提供的會計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相關稅費入賬;未提供相關文件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類似或類似資產活躍市場中的市場價格估計金額,加相關稅費確定;(2)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照捐贈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加相關稅費確定。企業接受資產捐贈時,應根據有關文件或參照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發生的相關費用進行合理估價,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利潤和銀行存款。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無論接受貨幣性捐贈還是非貨幣性捐贈,都應視為當年的收入。前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後者可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盈余時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應根據接受捐贈資產或彌補虧損後的差額計算年末應納所得稅;企業捐贈的非貨幣資產彌補虧損後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計算繳納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數額較大”是指根據《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取消了該事項的行政審批。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時,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核實後可分期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

(1)企業接受資產捐贈時,應按新會計準則確定的價值,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無形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捐贈收益。

(2)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捐贈貨幣性資產或者非貨幣性資產取得的收入金額不大,所得稅費用負擔不重的,直接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這種情況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下,企業接受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基本壹致,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且所得稅費用負擔較重,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及其應用指南,應根據捐贈無形資產計算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所得稅費用”,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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