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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扶持

經濟發達國家對中小企業的認識及其支持政策是伴隨著工業現代化的進程而逐步深化的,尤其是70年代石油危機以來,世界範圍內的經濟結構調整和技術革命使中小企業進入了嶄新的發展階段,令人刮目相看。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的個性化、差別化已成為時尚,再加上高技術的開發和應用,規模經濟不再是實現經濟效益的唯壹手段,多品種、小批量的生產方式越來越被重視,這使中小企業的發展展現出光明的前景。為此,世界各國都順應時代潮流制定壹系列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將其作為國家整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壹)美國

1、關於中小企業的立法

美國的中小企業立法比較健全。美國(1953年制定)的《小企業法》是規範聯邦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關系的專門法規;《機會均等法》(1964)規定向小企業及想創建小企業的個人提供資金援助;《小企業經濟政策法》(1980)規定,美國總統每年要向國會遞交有關小企業的競爭情況報告;《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1982)規定,聯邦政府機構在簽訂研究與發展項目合同時,小企業必須占有法律規定的最低百分比。聯邦政府有10個機構的研究與發展預算超1億美元,必須執行“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究計劃”,將其授予小企業研究與發展經費逐漸提高預算總額的1.25%。此外《擴大小企業商品出口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等等,這壹系列法律為美國中小企業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政府管理機構及其網絡系統

美國是西方國家中最先在政府內設立管理小企業專職機構的國家。美國參眾兩院都設立“小企業委員會”,聯邦政府設立小企業管理局(廳),中小企業管理局局長由總統任命,且必須得到參議院認可。小企業管理局在美國十大城市設立地區分局,在分局下面再設遍布全國各地的地方機構。

聯邦中小企業管理局(SBA)的主要職能是:①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②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管理、培訓、信息支持。③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項目。④宣傳與維權。在SBA的壹系列政策中,金融措施占有較大的比例。僅1992年壹年,SBA提供的信用擔保件數就達18853件,總計金額為45億美元。

目前,小企業管理局在全國有115處辦事處,其中地區辦事處53個,地方辦事處62個。小企業管理局系統***有工作人員約5000人。不但如此,小企業管理局還管理、聯系著壹個遍布全國各個角落、各個領域支持小企業的網絡系統。系統中的主要組織有:

壹是小企業發展中心(SBIX)。以大學為基地,向小企業提供管理和技術方面的咨詢及培訓。

二是退休經理服務團(SCORE)。由13000多名退休的誌願人員向企業無償提供咨詢、舉辦講座、研討會、疑難問題的診斷等服務。

三是開發公司計劃。現有502家地方開發公司和613家註冊開發公司。前者提供小額貸款,每年約有100多筆、幾千萬美元;後者每年向上萬家小企業提供由小企業管理局擔保的貸款約20億美元。

四是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計劃。它是惟壹由聯邦政府資助的風險資本公司,專門向具有較高風險而難於從壹般渠道得到投資支持的小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目前有SBIC近300家,經營業績良好,美國政府投資每1美元於這項計劃,可以增加稅收110美元。

五是小企業研究所(SBl)計劃。它是在520個大學舉辦的小企業咨詢計劃。

六是其他服務機構。還有60多個婦女企業中心、17個美國出口援助中心和13個“壹站式資本店”等為不同領域的小企業服務。

3、美國中小企業資金援助制度

美國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業資金援助制度。貸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①直接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5萬美元,貸款利率低於同期市場利率。②協調貸款。由小企業管理局與地方開發公司和金融機構***同提供。包括地方開發公司貸款、小建設承包商貸款、季節性貸款、能源貸款、自然災害貸款、控制汙染貸款等。③擔保貸款。由小企業管理局向放款機構擔保,而由後者提供貸款。如果貸款逾期不還,由小企業管理局保證支付占貸款總額壹定比例的款項。從1980—1998年,小企業管理局***提供28萬筆擔保貸款,總額達到410億美元。

1982年國會通過的《中小企業創新法》規定:聯邦政府的11個部委必須保證將其研究開發預算的2.5%投向中小企業,以資助中小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

另外,小企業管理局還通過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s)向小企業提供間接的資金支持。

4、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公***采購)在西方國家已實行200多年,以其公開、公正、公平的特征,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小企業管理局主要采取了派駐“采購中心代表”、分包專家、建立電子計算機控制的供貨人自動系統等措施使小企業能得到更多的訂貨。

根據上述原則,在總承包合同(初級合同)中,對中小企業的支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擱置購買”即小企業管理局在參與合同招標時,事先選出適合於小企業的合同項目擱置壹邊,等待小企業投標。二是“拆散購買”即從專項合同中分離出壹般性合同,或將壹個單壹合同分成多個小合同,這樣就可以讓小企業獲得更多的合同。三是“頒發能力證書”即指如果對小企業實現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懷疑而拒絕給予小企業合同,小企業可以請求小企業管理局的幫助。小企業管理局中具有工程技術知識和金融知識的專業人員將處理此類問題,向政府購置機構提供有關申請企業情況的報告,表明其能力。

由於積極采取上述措施,小企業在聯邦政府采購總額中占有壹定份額。1996年在聯邦政府2000億美元的采購合同中,中小企業所接合同金額411億美元,占20%以上。此外,還有約250億美元,占12—14%是作為接受政府訂貨的大企業的分包企業給予小企業的。

6、稅收減免

美國實行在不同時期對不同類型中小企業采取不同的稅收減免政策。總的方向是,對小企業的稅收越來越優惠,特別是對科技創新型小企業的稅收扶持力度不斷增強。美國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減少對企業新投資的稅收;降低公司所得稅率;推行加速折舊;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以及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稅收抵免等。

(二)日本

1、關於中小企業的立法

日本40年代以來開始進行中小企業立法,先後制定了50多種中小企業專門法律,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較完善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是發達國家中中小企業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國家之壹。《中小企業基本法》(1963)是日本中小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法規,是現行中小企業政策和政府管理的總根據。因此也被稱為日本中小企業憲法。日本的中小企業政策種類多樣,內容細致,如日本中小企業現代化政策就是通過中小企業設備現代化的有關法律《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中小企業現代化扶植法》、《中小企業措施法》、《中小企業協同組合法》、《中小企業團體組織法》、《承包振興法》、《大規模零售店法》、《部門調整法》等,從方方面面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促進中小企業適應環境變化,在變化中健康生存發展。

2、政府管理機構及其網絡系統

日本有壹套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為基礎、民間社團為補充的中小企業行政管理和服務機構。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是1948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業廳,是政府部門對中小企業管理的最高專門行政機構。還有:

在全國9個地方派出機構的通產局內設立了中小企業課;建立了5家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設立中小企業現代化審議會、穩定審議會、經營領域調整審議會。?

日本地方政府中小企業管理機構中小企業課(都、道、府、縣都設立中小企業課)和相應的各種審議會。地方政府還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承包企業振興協會”、“中小企業綜合指導所”等機構,其職能主要是推動中小企業技術開發,促進企業聯合,開展經營診斷等。日本民間社團的小企業管理和服務機構。主要團體有中小企業事業團、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商工會和商工會議所等。

3、信貸優惠

日本根據《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專門制定了中小企業設備現代化資金貸款制度和設備租賃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長期、無息貸款。政府還通過建立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等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的信貸資金。 1984—1988年,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和國民金融公庫平均每年貸給中小企業的專款大約為5.1萬壹5.5萬億日元;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平均每年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凈增額約為六七千億日元。這些貸款的條件均較為優惠。

4、稅收政策

日本在稅法上對中小企業實行的特別措施主要有:①減輕中小企業的法人稅率。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稅的稅率為37.5%。而對資本金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法人的年度所得,分兩部分征稅。即總所得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稅率征稅;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按 37.5%的稅率征稅。此外,對具有公益法人性質的中小企業的年度所得按 27%征稅。②中小企業法人債務準備金的特別處理。在日本的法人稅法中,規定按債務比例每年積累的債務準備金作當年的壞賬,次年的所得。而中小企業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賬,可提取16%作為積累。③促進創業、促進技術高度化的稅制。對於新開業所購人或租借的機器設備(須經認定)和既存企業為提高技術能力而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在第壹個年度裏或是作30%的特別折舊,或是免交7%的稅金。④固定資產稅的特別處理。對企業協會、醫院或診療所等所擁有的固定資產,以及環保設施中的特定固定資產,免征固定資產稅。對中小企業***同利用的機械裝置,3年內減半征收固定資產稅。

此外,在消費稅納稅、取得不動產、繼承事業、促進研究開發、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廢物利用等等許多方面都采取了優惠稅制。

5、臨時補助金政策

補助金制度是壹事壹時的臨時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納入政府年度財政支出預算中。因此,比稅收制度更直接、更鮮明地體現政府意圖,是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壹種直接援助。

如1996年度實施的補助金政策有如下幾點:①支援開發,引入高新技術,促進技術交流,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80.31億日元。②支援開辟新事業,支援新建合夥企業,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0.96億日元。③支援創設有關情報信息化的事業,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8.31億日元。④為小企業改善經營,開發海外事業,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57.46億日元。⑤為促進小企業***濟制度,防止破產,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65.95億日元。⑥提高中小企業設備現代化水平,政府提供補助金額為30.55億日元。

日本可以說是實施各種補助金最多的國家,每年都有200多項政策規定。

(三)德國

1、政府設立的管理機構

德國政府在經濟部設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各州也設立了類似的管理機構,負責中小企業事務。中小企業管理局的職能是:負責研究小企業的政策;制定扶持和資助小企業發展的計劃;負責對小企業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管理小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保護消費者利益;監督法律和政策的實施;促進地區經濟合作和科研開發。

2、利用中介機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德國政府采用資助和減免營業稅的辦法,鼓勵中介機構的發展,德國的各種中介機構已形成多層次多方位的網絡,為企業提供完整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成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和紐帶。德國政府許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計劃,都是通過中介機構來完成的。①財政援助。德國政府把財政援助作為中小企業促進計劃的主要支柱。財政援助的主要措施是信貸擔保和帶補貼的貸款。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銀行和機構通過發行公債設立。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和建議,提供貸款申請的鑒定和評估。財政支持的第二種辦法是給新建企業以貼息貸款。②培訓。德國中小企業促進計劃把年輕人的初始(啟蒙)培訓和中小企業的管理人員與職工的進修作為中心工作來抓。培訓學校部分經費由國家政府給予資助。③咨詢服務。近年來,德國政府出資在商會和某些協會雇用了 540位顧問為中小企業進行咨詢服務,聯邦經濟部給予每位顧問的財政資助壹年約2.5萬美元,每年總支出1300萬美元,地方政府承擔與國家部門相同的另外50%。

3、稅收政策

聯邦政府規定:①在落後地區的新建企業,可以5年免交營業稅。②對新建企業所消耗完的動產投資,免征50%所得稅。③對中小企業使用內部留存資金進行投資的部分免交財產稅。

德國的稅法承認兩種不同的盈利計算方法,壹是大企業采用的“企業資產比較法”;二是對自由執業者和中小企業的“盈余核算法”,這種方法較有利於中小企業。

德國對合夥企業,自1993年起實行優惠政策有:工商所得的免稅額為4.8萬馬克,對4.8萬壹14.4萬馬克工商所得,實行1%~5%的等級稅率。在估定工商資本時,企業所得的免稅額為12萬馬克。

(四)意大利

意大利被譽為“中小企業王國”,不僅是因為其中小企業所占比重高,而且更因為其以中小企業所創造的“經濟奇跡”,使意大利躋身西方七大工業強國之壹。二戰結束時,意大利還是壹個比較落後的工業——農業國,經過50多年的發展,意大利已成為世界主要工業大國。這之中,中小企業對國民經濟發展功不可沒。因此,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來說,中小企業在意大利比在其他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義,對於資本積累不足、生產集中程度不高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講,可以給予人們更多啟迪。

1、關於中小企業的立法

作為對中小企業扶持制度化標誌性的法律是1991年10月5日公布的第317號法律(著名的317/91號法律),即《扶持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317/91號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促進中小企業結構調整,以適應歐洲統壹大市場的出現和競爭形勢的新變化。

2、扶持方式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方式,除了提供優惠貸款外,更多地采用減稅的辦法;另外,還實行資本項目直接補貼等辦法。

(1)減稅優惠。對於規模越小的企業,給予的扶持越多。如雇員100人以下的企業,可減稅50%,雇員101—200人的企業,可減稅40%。

(2)直接補貼。小企業聯合體或聯營公司,可獲得資本項目補貼。

對企業在技術創新、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等方面的投資,給予直接補貼,其款額同減稅優惠額相等,列入資本項目。

(3)直接提供基礎設施和服務。國家對小企業高度集中、企業數目同當地居民比例特別高並進行專業化生產的小企業工業區地帶提供實際支持。

除中央政府對中小企業給予扶持外,地方政權機構也通過制定本地區的法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給予扶持和鼓勵。

(五)英國

80年代撒切爾革命後,英國的中小企業迅速發展,已成為經濟中的中堅力量。英國歷屆政府都極為重視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為它們創造和維持壹個有利於發展的經濟社會環境。其扶持主要是宏觀上的引導、服務,制定了長遠規劃及具體措施。

1、於中小企業立法

目前,英國已出臺了11項有關中小企業的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防止大企業過度並吞中小企業形成行業壟斷;二、保護小企業的發明專利;三、鼓勵與促進政府實驗室和大學的科研技術成果向中小企業轉讓;四、解決企業之間債務拖欠和任意違約的問題,以確保中小企業資金正常周轉。

2、政府管理機構

70年代初,英國在貿工部內設立了中小企業局。主要任務是,負責協調政府部門間對中小企業的具體政策;研究全國中小企業平衡發展問題;組織領導和安排對全國中小企業主的培訓;領導並協調540家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和67家主要郡和村鎮的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全國12所大學設立小企業人員培訓中心;數以萬計的由政府支薪的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專家為中小企業服務。

3、扶持政策

從1997年7月開始,英國政府征收“暴利稅”,用以資助中小企業招收18-26歲的失業青年,每招收壹名工人,雇主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每周75鎊的補貼。

(1)幫助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英國政府正在執行壹項中小企業技術改造12年長期計劃,準備撥款84億英鎊用以幫助企業更新設備、培訓技術骨幹和高新技術開發。

(2)1981年,英國政府制定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計劃”,通過政府的擔保,中小企業就可以從銀行獲得低於金融市場利率的長期貸款,差額由政府補貼。自該計劃實施以來,政府小企業提供借貸擔保約6萬2千項、總值為30余億英鎊。目前英政府每月仍提供400多項這樣的貸款擔保。政府還給予拖欠貸款的中小企業6個月的信貸寬限。

(3)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中小企業的“3I”金融公司,對中小企業提供長期信貸支持。3I公司經過評估,對中小企業在各個不同階段都提供資金支持。資金可劃分為種子資金、啟動資金、發展資金、轉換資金(收購其它股東出讓的股份),以及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的援救資金和結構調整資金等。單項投資金額小至10萬英鎊,大到2500萬英鎊,甚至更多。

(4)幫助中小企業獲得國際基金資助,以增強企業的產品出口能力。近年來僅英格蘭地區就已經從歐洲基金獲得4860萬鎊資金,用以幫助因缺少資金而無力出口產品的企業。英格蘭獲得的國際基金已超過5億英鎊。

(5)英政府各部門自身或會同主要銀行等投資機構,設立了各項資助小企業發展的專項優惠貸款。如教育就業部的“小企業培訓貸款”,小企業可最多借貸12.5萬英鎊,用於本企業的雇員培訓開支。其它還有“刺激”、“精明”、“事業開創”等各種政府基金或優惠貸款,分別對新創建的小企業、小企業的技術革新、自我創業的失業人員,以及高新技術小企業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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