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種監督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處於壹個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2.社會組織。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它是有組織的,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所以它是監督體系中的壹支重要力量。3.公民們。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都是政治權利的主體,都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是監督的主體。這種監督是廣泛的、直接的、具體的,其作用不可忽視。它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法律監督的主體可以概括為三類:
1.國家監察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種監督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處於壹個國家法律監督體系的核心。
2.社會監督是指社會組織包括政黨、社會團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這種監督不同於國家機關的監督。它不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它是有組織的,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所以它是監督體系中的壹支重要力量。
3.公民監督:根據人民主權原則,每個公民都是政治權利的主體,都是國家的主人,所以每個人都可以是監督的主體。這種監督是廣泛的、直接的、具體的,其作用不可忽視。它是法律監督體系的基礎。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什麽?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也稱為稅法主體。它是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國家、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如果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性質不同,可以分為稅收主體和納稅主體兩類。
1.納稅人是指參與稅收法律關系,享有國家稅收征管權力和履行國家稅收征管職能,依法管理稅收征管的當事人。嚴格來說,只有國家享有稅收的所有權,所以政府才是真正的收稅人。但實際上,國家總是通過法律授權,委托特定的國家職能機關代為行使稅收征收權。因此,更具有法律意義的稅收征收主體是稅務機關。
2.納稅人應分為廣義和狹義。狹義的,就是所謂的納稅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廣義上講,除納稅人外,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