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壹。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隊伍建設,規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標準服裝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規則二。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統壹制服和統壹標誌。
規則三。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穿戴規範的工商行政管理服裝和標誌,保持儀容整潔、著裝整潔、舉止端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上崗時應當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準穿衣服:
(壹)工作時間不出差;
(二)到營業場所進行消費;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並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開除公職;
(六)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帶和胸章。不得佩戴與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其他標誌。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戴標準工商帽(不宜戴帽子的除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者的大檐帽前緣高至眉毛,女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者的卷檐帽前緣略向後傾斜。戴冬帽時,護腦器的下緣應距離眉毛壹到兩指。在室內摘下帽子後,要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站立時,可用左手將帽子夾在左腋下(帽頂朝向身體外側,帽徽朝向前方)。
第八條?著裝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系好領鉤和扣子,不要戴帽子,穿上衣服,張開雙臂,卷起褲腿。
(2)夏裝、春秋裝、冬裝不得混裝,制服、便裝不得混裝;春秋裝,冬裝,必須穿標準襯衫,打標準領帶。
(3)男、女長袖領襯衫穿在外面時,下擺應系在褲腰內,用標準領帶系好;穿短袖立領夏裝時,下擺應系在褲腰裏;穿短袖開領夏裝時,下擺不系在褲腰裏。
(四)不戴圍巾,不剪指甲,染彩色頭發,濃妝艷抹;不允許有暴露的裝飾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鬃毛、剃光頭或蓄胡須。
(6)舉止文明。走路時不要吃東西或扇扇子;不背著手、袖子、口袋、肩膀、胳膊、腰;不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不要躺在地板上;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允許吸煙。
(七)應攜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執法證件。
(八)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通常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性戀者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性戀者不得超過3厘米;不要赤腳或赤腳穿鞋。
第九條兩名以上工商行政執法人員著裝巡邏或外出時,應兩人壹排,三人壹列,端莊有序。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卸或者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使用;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時,其帽徽、肩章、領花、胸章等工商行政管理標誌應交回本單位制服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