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必須符合條件。
1、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
(五)終止或解散時,剩余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九)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擴展資料:
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須附送以下資料:
(壹)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具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