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_2010_148)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非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3中核算,非稅收入作為減免稅處理,相應地,非稅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費用)。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免稅收入和減免稅項目,不得彌補當年和以前年度應稅項目的虧損;減免稅項目造成當期虧損的,不得以本納稅年度和以後納稅年度的應稅項目收入沖減。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於總收入減去不應納稅收入減去免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減去以前年度允許虧損,是壹個大於零的數字。
通過稅收調節,將不應稅收入及其費用從應稅收入中分離出來,再從總收入中剔除免稅收入、收入減少和收入減免項目。在此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將應納稅所得額與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進行匹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納稅額或結轉損失額。非應稅收入、免稅收入、收入減少和收入減免與企業虧損無關。
無論是免稅項目還是非稅項目的收入,都不能彌補往年的虧損。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非應稅項目)不能調整彌補虧損。
由於非稅收入與企業虧損無關,所以如果出現虧損,仍不能用非稅收入彌補虧損。
非應稅收入改變用途的,其相應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_2012_27)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_ 201100)的規定,可以立即取得。可由企業專門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單獨核算,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電產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_2008_38)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核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全部用於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_2012_27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作為不征稅收入,只能用於軟件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單獨核算。否則,軟件企業取得的退稅款必須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_2008_38號文件中核電行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款只能作為不征稅收入用於還本付息,單獨核算。否則,核電行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必須並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相應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值得註意的是,稅法明確規定的非應稅所得,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轉為應稅所得,其相應的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形成的研發支出和無形資產攤銷不允許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_2008_116)第七條規定,R&D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且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按照R&D費用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從通知附件《可加計扣除的R&D項目R&D費用匯總表》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應單獨列示,因為充分考慮到企業收到資金進入現金池後,無法區分此類資金形成的支出哪些是稅收收入形成的,哪些不是。但為了簡化計算和填表,在計算加、減時,將收到的資金視為等價支出並從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開展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_2013_13)附件《可加計扣除的R&D費用征收表》仍繼承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
此外,企業取得的財政撥款等非稅收入形成的研發支出,是國家為支持企業創新給予的財力物力支持,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更不用說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