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自己看壹看:
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在第二步利改稅之後開征的。1986年9月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並於當年10月6日起施行。
房產稅特點: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特殊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僅為房屋;2、征收範圍僅限於城鎮經營性住房;3.區分房屋的經營和使用方式,規定征稅方式。只有二手房按照房產的應稅殘值征稅,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征稅。
納稅人和稅收接受者
壹.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包括:
(壹)產權屬於國家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二)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應當納稅。
(三)產權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產權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四)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保管人或使用人也應納稅。
(五)未出租使用其他不動產的問題。納稅人和個人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和無租金納稅人的房產,應代交房產稅。
第二,征稅對象
房產稅是對不動產征收的。所謂不動產,是指人們可以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存物資的具有可以遮風擋雨的屋頂和圍護結構的場所。但圍欄、溫室、水塔、煙囪、室外遊泳池等獨立於房屋的建築物不屬於不動產。但是室內遊泳池屬於房地產。
因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的產品,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產稅;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前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征收房產稅。
收費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但不包括農村房屋。
計稅依據和稅率
如果按照不動產的殘值征稅,稱為從價稅;根據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稱之為從租。
壹.稅收基礎
1,從價稅
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 ~ 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
扣除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
房地產原值:應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估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是:供暖、衛生、通風等。
納稅人改建、擴建原有房屋,應相應增加房屋原值。
我們還應該註意以下三個問題:
(1)對合資企業投資的房產,征收房產稅時應區別對待。* * *承擔風險的,按照房產殘值征收房產稅;對於固定收入,出租人應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的,應按房產殘值征收房產稅,租賃期間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房交付使用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入房產原值的,房產原值應包含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壹般記為單項固定資產,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2.從征收的租金中: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二,稅率
(1)如果按照房產殘值評估,年稅率為1.2%;
(2)如果按照不動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算,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出租用於居住的住宅,房產稅可暫減征4%。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稅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從財產原值中扣除壹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財產原值×(1-扣除比例)×年稅率1.2%。
2.從價稅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以房地產的租金收入為基礎的,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不存在上面提到的轉換問題。
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租賃財產不屬於免稅範圍。
2.國家財政部門撥給事業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都要照章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占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是用於商業的房地產是不可避免的。
4.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產,免征房產稅。但是,個人所有的經營場所或者租賃財產,應當照章納稅。
5.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稅。
(2)受損房屋、危房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三)納稅人因房屋大修連續停止使用房屋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稅部分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計算扣除,並在申報表附表或備註欄中作出相應說明。
(4)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車庫等臨時用房。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場地,在建設期間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將此臨時用房返還或移交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少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5)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
(6)10月0988+65438+65438起,房管部門收取的租金在租金調整改革前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房管部門出租的其他非經營性房屋是否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7)高校後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八)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免征房產稅。
(九)自2001、1、1起,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出租給職工的自有住房和房管部門出租給居民的私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10)市、縣、鎮、工礦區郵政部門所在地的房產,征收房產稅;位於市、縣、鎮、工礦區範圍以外的房產,在單位財務賬目中有明確劃分的,從2001、1、1起不征收房產稅。
(11)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生產用房暫免征收房產稅。這裏的“供熱企業”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12)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對高等學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等教育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對從高校原後勤管理部門分離出來,獨立組建、選舉產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後勤經濟實體自用,免征房產稅。
7.自2001,1,1之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並用於居住的居民住房,可暫減征4%的房產稅。
征收管理和納稅申報
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余的從下個月開始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文件編號為國發[1986]90號,國務院發布日期為1986-9-15。
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二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產權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物業內,或產權不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物業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
第三條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財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類似財產核定。
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房產稅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按照不動產租金收入繳納,稅率為12%。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是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的單位自用的財產;
三是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第四,所有個人非經營性房產;
5.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
第九條房產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壹條本條例自6月1986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