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創新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企業所得稅是各國常用的激勵創新手段之壹,其分別在兩個環節發揮作用:在研發環節,壹國可以運用加計扣除、稅收抵免等手段,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在成果轉化環節,壹國可以運用“專利盒”制度(即允許企業研發成果轉讓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免稅)來激勵企業進行成果轉化。
壹
我國企業研發投入及創新產出現狀
從縱向看,近年來,我國企業研發投入(R&D經費支出)不斷增加,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凸顯。2017年,我國企業R&D經費支出達到13 660.2億元,增速為12.5%,增速比2016年加快0.9個百分點;企業R&D經費支出占全社會R&D經費的77.6%,比2016年提高0.1 個百分點。從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創新指數看,企業的創新產出不斷增加,2017年每百家企業商標擁有量指數為244.7,增速為13.29%;企業的創新成效不斷提升,2017年,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指數、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占貨物出口額的比重指數、人均主營業務收入指數分別為151.6、103.5、323.0,增速分別為8.67%、2.88%、6.11%。詳見表1(略)。
從橫向看,2017年,歐盟從全球選取了43個國家2016會計年度中研發投入在2 400萬歐元以上的2 500家企業,並對研發績效進行了排行。選取的2 500家企業研發投入總額達7 416億歐元,占全世界企業研發投入的比重超過90%,占銷售額的比重為4.1%。世界主要區域(國家)代表性企業的情況詳見表2(略)。
我國入選的企業R&D支出年度變化率為18.8%,增長幅度在上述區域(國家)中排名第壹。其中,我國R&D支出排名第壹的華為以104 億歐元超過蘋果(95億歐元),排名全球第六。但也要看到,我國所有入選企業的研發強度為2.8%、收益率為6.9%,是上述區域(國家)中最低的。
由上可知,雖然從縱向看,我國企業研發投入不斷增加、在國家創新中的地位不斷增強,但從橫向看,我國企業與世界知名企業還有很大差距。這就需要企業今後不斷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提高研發績效。達到這個目標,除了企業自身的努力,政府的激勵是非常必要的。
二
我國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政策評估
(壹)我國激勵企業創新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研發環節。我國自2008年起允許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之後該項政策不斷完善,表現為加計扣除範圍逐步擴大、加計扣除比例不斷提高、核算申報不斷簡化。與加計扣除政策相配合,我國還推出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政策(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成果轉化環節。成果轉化環節稅收優惠分為兩類:壹是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二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兩類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見表3(略)。
目前,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以及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是我國激勵技術創新政策體系中的支柱政策,在激勵企業科技創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激勵企業創新發揮了重要作用
1.激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得到企業家的認同。《全國企業創新調查年鑒(2017)》顯示,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低稅率政策分別被50.8%、49.9%的人認為效果比較明顯。
2.激勵創新稅收優惠政策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隨著稅收優惠政策被企業知曉並認同,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享受該項優惠。《中國創新指數研究(2017)》顯示,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企業所占比重指數提升較快,從2016年的175.8提升到2018年的240.1,增速達到36.6%。雖然,目前沒有獲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政策的全國數據,但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試點看,2015年,***有63家企業的70項技術轉讓享受了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其中22項屬於“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涉及合同金額***計6 114.65萬元,減免企業所得稅965.87萬元。
(三)我國現行激勵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壹些不足
盡管我國激勵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其還存在壹些問題需要認真分析。
1.研發環節。壹是我國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力度還比較小。壹國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力度可以用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占GDP的比重來衡量。另外,可以綜合運用稅收優惠在整個激勵政策體系(財政政策與稅收政策)中的占比衡量稅收政策在激勵創新中的地位。2016年,我國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力度為0.07%,稅收優惠在整個激勵政策體系中所占的比重為52%,詳見表4(略)。與比利時、愛爾蘭、匈牙利、韓國、奧地利、挪威、加拿大、荷蘭、葡萄牙、日本等國相比,無論是激勵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占GDP的比重還是稅收優惠在整個激勵政策體系中的占比均較低,優惠力度還比較小。
二是稅收優惠程度會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影響。與稅收抵免相比,加計扣除優惠程度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影響。同樣發生1個單位的研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獲得減稅0.15,而其他企業獲得減稅0.25,與我國政策設計的初衷不符。
三是反列舉的方式使壹些進行創新的電子商務企業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我國規定,如果企業以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的業務為主營業務,並且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在50%(不含)以上,則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實踐中,電子商務企業開展了多項研發活動以提升顧客購物體驗舒適度,但大多數電子商務企業屬於批發零售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四是虧損彌補期限還比較短。我國允許企業發生的虧損向以後年度結轉5年或10年,期限還比較短。實踐中有些企業發生的虧損得不到完全彌補。
2.成果轉化環節。從前文可知,我國對企業成果轉化實行免征企業所得稅或以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我國運用“門檻法”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研發支出占比只是“門檻”指標之壹,企業只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其全部所得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世界主要國家實行的是“關聯法”,享受優惠的所得必須與研發支出直接關聯,通過計算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占研發支出總額的比重來確定企業能夠享受的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方式與國際慣例不同,有可能受到質疑。2015年,有害稅收實踐論壇(FHTP)對我國四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審議,其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曾受到論壇秘書處和壹些國家的質疑,直到2017年5月24日才通過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