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主義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被公認為是其源頭。經過1628年《權利請願書》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正式確立了現代意義的稅收法定主義。它的產生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動機,是各方利益主體相互妥協的結果,但其本質上有利於促進納稅人權利保障這壹內核。從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看,稅收法定主義在各國的確立是和各國人民爭取自身權利的歷史進程聯系在壹起的,並體現在各國的憲法中。例如,1787年《美國憲法》第1條規定,“壹切征稅議案首先應當由眾議院提出”,“國會有權賦課並征收稅收”。
《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各種性質的賦稅和征稅基礎、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以法律規定。”
可以看到,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壹直是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的。在現代社會,堅持稅收法定主義,仍然是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因為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對國家征稅權的行使,施加合理的限制,以保障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國家征稅權的過度侵犯。稅收法定主義中的“法”是指狹義上的法律,其本旨在於規範國家權力的運用,同時保障納稅人的權益。稅收法定主義的落實,是實現私人財產課稅法治化的必經途徑,體現了國家通過稅收,扶持納稅人生存、發展的精神。
2004年,我國對憲法進行了重要修改,其中兩個最為引人關註的變化是: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稅收,是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依法“剝奪”。稅收法定則要求國家“剝奪”公民私有財產時嚴格依據法律規範進行。這既限制了征稅機關的活動範圍,又能保障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本質上看,稅收法定體現了保障納稅人權利的要求,是對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落實。憲法是壹國的根本大法,在社會生活中應當具有最高權威,2004年修憲時加入的保護合法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條款,是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憲法條款,體現了中國憲法的與時俱進。而在稅收領域,要體現這兩項憲法原則,就是應當堅持稅收法定主義。
二、堅持稅收法定主義,體現了財稅民主的價值觀
堅持稅收法定、確保基本稅收制度必須制定法律,同時嚴格對國務院的授權立法進行嚴格限制,是財稅民主和財稅法治實現的衡量指標之壹。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組成的效力由高到低排列的“金字塔”結構,處於不同效力位階的法律淵源雖然從形式上看,只是立法權主體的不同,但不同法律規範制定過程實際上反映的是人民參與程度和人民意誌代表程度的差異,即民主性差異。由此可見,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是以嚴格的法定程序確保民主性和代表性在稅收領域最大程度的實現。
具體說,由於稅法不僅關涉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同樣也關涉剝奪的這部分財產如何被合理地運用於公***物品和公***服務的提供。因此強調法律的形式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只有法律是人民意誌的充分體現,納稅才會是人民的自願決定;只有稅收的使用能夠切實體現人民的真實需求,這樣的公***服務才具有正當性和公***性。
三、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
人們壹定會問:有關稅收的規範為什麽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呢?除上述理由外,還有以下理由:
第壹,重大稅收事項以法律確定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8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這是稅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據,對這壹條款的遵照與執行,本身就反映著法治的實現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淵源不可相比的優勢。法律的制定程序嚴格,稅收立法采用狹義法律的模式進行,有利於在更高層次實現財政民主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稅法規定稅收領域的基本事項,對所有的稅法主體和稅收行為都有約束力和指導效力,因而也更容易確保稅收活動的宏觀秩序。由於法律具有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壹旦立法程序完成,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立法機關自己也必須受其約束,不能隨意變動。稅收法律,更易於協調各階層的利益沖突,便於納稅人調整自己的生產、生活。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又會增加稅法制度的被遵從度。
第三,我國現行稅收立法采用授權立法制,其立法依據導源於1984年和198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行的授權立法條例。授權立法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其消極作用也顯而易見:級次不高,穩定性不夠,名稱各異,結構分散,沖突嚴重,不利於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更沖擊了稅收法定原則,增加了執法的難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時間檢驗,制定法律條件成熟,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即可制定法律,也為授權立法的終止設定了規則。有鑒於此,對稅收授權立法的揚棄,改變授權立法的模式,回到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法,自是必然。收回授權立法並非對授權立法的全盤否定,授出再收回,是對授權立法邏輯規則的遵從。
第四,稅法實踐為提升法律位階積累了豐富的立法實踐,效力位階提升是稅法發展進步的經驗模式。以企業所得稅法為例,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經歷了工商所得稅、依據企業性質分別立法和統壹的企業所得稅三個階段,直至2007年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我國多年的立法實踐,延續著從條例到法律的發展進程,每壹次變革,都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企業的發展乃至經濟社會的發展其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從條例到法律的變革,壹方面固然是企業所得稅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壹方面也體現著對稅收法定主義的遵守。
第五,對法律的重視不排斥行政法規等其他淵源。不同的法律淵源,在各自的效力範圍內都發揮著促進稅收法制的作用,從稅法的發展和現狀看,即便制定了特定的稅種法,也需要相應的實施條例來細化和具體化,同時還需要行政規章的配套,才能有效實施。這種金字塔式的法規體系,其源頭的淵源位階越高,其整體權威性也越高、效力範圍越廣、可預期性越強。稅收法定並不是說對壹切稅收問題都必須制定法律,而是強調稅收行為必須滿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須獲得法律的明確許可或立法機關的專門授權。對於稅收基本制度,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國務院進行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和授權性立法。
四、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有利於提高稅法的權威性
當前,我國稅法體系中僅有4部法律,而有約30部稅收行政法規、約50部稅收行政規章和超過5500部稅收通告,在實踐中,發揮最主要作用的是這些稅收通告。由此可見我國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層級較低,與之相應的便是實踐中,這些規範性文件的穩定性非常欠缺,進而影響到稅法規範的權威性。堅持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對這些大量存在的低位階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將不合時宜的規範性文件廢止,同時因時制宜地將部分經過實踐檢驗、證明運行效果較為理想的稅收規章、稅收通告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以提高其穩定性和權威性。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們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稅收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即便是從與其他部門法律的協調與配合角度出發,也應該更多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以期達到法律淵源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總之,稅收領域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無論對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完善,健全和優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其意義重大而深遠。
全文刊載在《中國稅務報》2012年2月22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