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票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壹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壹聯為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用;第二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第三聯為記賬聯,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壹種發票。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3、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編輯本段]普通發票的開具規定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編輯本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編輯本段]發票保管及丟失被盜處理
要建章立制;設置臺賬;定期保存,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及賬冊應當保存10年,保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專人保管;放在保險櫃內;設置領、用、存登記簿;取得的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已開具的存根保存10年,期滿後報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出入國境。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國稅機關,並接受稅務機關處罰。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國稅機關,並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
[編輯本段]購買普通發票的程序
納稅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通常情況下,最快3-4個工作日就可以通過審批允許購買發票,需要跟本公司稅務專管員及時溝通),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辦稅員證(如果忘帶辦稅員證,可以用法人身份證,加蓋公章財務章的購買發票委托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如果曾經購買過發票,那麽還需出示使用完畢的最後壹張發票的復印件(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亦如此)。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的領購發票申請及有關證件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辦稅員證:需要申請(身份證,照片等資料),申請下來後,還要參加培訓。購買發票時,需攜帶出示該證件。
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即需要發票時,可以憑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直接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臨時到省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編輯本段]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程序
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於壹般納稅人領購,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壹般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首先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蓋有壹般納稅人確認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單位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證件資料,經縣(市)稅務機關審批後,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核發《發票領購簿》。納稅人就可以憑《發票領購簿》、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發票領購簿》上核定的票面金額、數量和購票方式,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專用發票。
附圖:《北京市定額專用發票》100元
[編輯本段]發票的印制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發票的作用 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流通的不斷擴大,發票在整個社會經濟活動中,特別是在稅收征管及財務管理中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壹種原始證明。由於發票上載明的經濟事項較為完整,既有填制單位印章,又有經辦人簽章,還有監制機關、字軌號碼、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它為工商部門檢查經濟合同,處理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消費者向銷貨方要求調換、退貨、修理商品,公安機關核發車船牌照,保險公司理賠等,提供了重要依據。所以消費者個人養成主動索取發票的習慣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
2、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地填制發票是正確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基礎。只有填制合法、真實的發票,會計核算資料才會真實可信,會計核算質量才有可靠的保證,提供的會計信息才會準確、完整。
3、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壹經開具,票面上便載明征稅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計稅基數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發票還為計算應稅所得額、應稅財產提供必備資料。離開了發票,要準確計算應納稅額是不可能的,所以稅務稽查往往從發票檢查入手。
4、發票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發票具有證明作用,在壹定條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質。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各類發票違法行為,不僅與偷稅騙稅有關,還與社會秩序的諸多方面,如投機倒把、貪汙受賄、走私販私等案件關系甚大。發票這壹道防線壹松,將為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打開方便之門。所以,管好發票,不僅是稅務機關自身的責任,也是整個社會的工作。
[編輯本段]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參見“增值稅”(337頁)。
專用發票,海運條例術語,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統壹印制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參見《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