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我們是壹家酒店公司。我們有幾個房間,然後給客戶租房。我們只收業主的手續費(中介費)。所得稅是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我們是壹家酒店公司。我們有幾個房間,然後給客戶租房。我們只收業主的手續費(中介費)。所得稅是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從業務交易本質和稅收管理的角度,客觀認識“長包房”,並根據其業務本質進行稅務處理。首先,長包房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房屋租賃,與其他房屋租賃沒有區別。雖然出租方是酒店,但根據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應納稅額的確定應依據經濟實質,而不是交易對象。其次,盡管是在同壹家酒店,但龍包間的目的和酒店其他客人的目的是不壹樣的。長包房的目的是集辦公、居住、餐飲於壹體,以辦公為主,與酒店的經營範圍明顯不同;其他客人以居住為目的,服務範圍與酒店經營範圍壹致。實質上,龍包間的經營目的已經不同於酒店的經營範圍,是在基本經營範圍之外開發的另壹項業務——房屋租賃。第三,長包房的租期與其他酒店客人不壹致。長包房的租期壹般都很長,而其他客人住的時間很短,租期的長短明顯是租賃目的不同造成的。最後,雖然沒有改變房間結構,享受酒店提供的服務,但也不能算是酒店客人。長包房和寫字樓的租賃本質沒有區別,不應該因為出租方是酒店而改變租賃本質。

此外,地方稅務機關也有具體規定。比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的文件(狄青國稅發[2003]166號)規定,對於賓館、酒店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包房業務為長包房業務,房產稅從租金開始征收:(1)合同約定包房半年以上的;(2)上市辦公和商務。根據長春市地稅局文件(長地劉水字[2000]第109號)規定,如果承租人單純是想入住,則應按“酒店業務”對酒店征收營業稅,如果承租人利用所租客房進行經營活動,則應按“出租業務”征收營業稅,並從租金中征收相應的房產稅。《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規定,酒店(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經營場所,經工商登記為註冊地址,使用者支付大概價款的,納入房屋租賃管理。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文件(粵地稅發[1991]403號)規定,酒店、倉庫的租金收入屬於營業收入,與房屋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酒店、倉庫的房產稅仍按其固定資產原值征收。

可見各地要求並不壹致。納稅人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循當地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正確納稅,降低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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