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地方稅務機關也有具體規定。比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的文件(狄青國稅發[2003]166號)規定,對於賓館、酒店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包房業務為長包房業務,房產稅從租金開始征收:(1)合同約定包房半年以上的;(2)上市辦公和商務。根據長春市地稅局文件(長地劉水字[2000]第109號)規定,如果承租人單純是想入住,則應按“酒店業務”對酒店征收營業稅,如果承租人利用所租客房進行經營活動,則應按“出租業務”征收營業稅,並從租金中征收相應的房產稅。《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規定,酒店(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其他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經營場所,經工商登記為註冊地址,使用者支付大概價款的,納入房屋租賃管理。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文件(粵地稅發[1991]403號)規定,酒店、倉庫的租金收入屬於營業收入,與房屋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酒店、倉庫的房產稅仍按其固定資產原值征收。
可見各地要求並不壹致。納稅人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循當地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正確納稅,降低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