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巳被老板扣了工薪稅,但在稅務局並沒有查到交稅明細,工資金額也變少了,為什麽?
壹、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1、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這種稅制模式已經落後於國際慣例,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從而與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標產生嚴重的沖突。 2、稅率模式復雜繁瑣,最高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並行的結構,並設計了兩套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模式不僅復雜繁瑣,而且在壹定程度造成了稅負不公,如超額累進稅率存在差異,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制度在世界各國是不多見的,是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進稅率從國際上看,采用這麽高稅率的國家非常少。稅率越高,逃稅的動機越強,在現實中,能夠運用這麽高稅率的實例可以說非常罕見,沒有實際意義。過高的累進稅率,將會嚴重限制私人儲蓄、投資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妨礙本國經濟的發展。3、費用扣除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壹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壹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現在既沒有考慮通貨膨脹與價格水平的因素,更沒有考慮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不同情況。4、稅率級距過大。 對於我國工薪收入為生活來源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累進級次過多,總體的累進級距過大,最高稅率高達45%,突出的缺陷表現為:壹方面是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嚴重制約了高收入者勞動積極性的發揮,激勵功能缺位,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私人資本的積累;另壹方面是從稅制設計上客觀地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偷逃稅傾向,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從而制約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的發揮。5、交納個稅後不開具完稅證明。稅務部門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卻不給完稅憑證,即完稅證明。政府欠了納稅人壹張稅票,這是壹種無法回避的事實。人們說:“我們無法證明自己是納稅人,也無法證實自己到底交了多少稅———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拿到過壹張完稅憑證。” 長期以來,個人所得稅都是實行“代繳代扣”的征收辦法。也就是由發工資的單位統壹從工資中扣除,工資條當中也專門設有“個稅代扣”這壹項,問題是扣完稅之後,稅務局並不會給納稅人壹張完稅發票,而是給納稅人單位開具壹張總的完稅票證,繳稅人對當月繳了多少稅或者累計繳了多少還是壹頭霧水。 這幾乎成了壹種慣例。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地稅部門的解釋是,如果每個人都開具完稅票據有些浪費。壹是多數人用不上這些憑證,二是地稅卻還要打印這些憑證。當然,納稅人“較真”壹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憑證並非僅僅為確認自己是納稅人的身份,問題的實質是,這種傳統征稅手段的落後,對納稅人存在著信息不透明、手續不完善的弊端,同樣也存著個人所得稅流失較嚴重的現象,因此受到眾人的質疑也是壹種必然。從某種意義上講,稅務征收手段的滯後給偷漏稅款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二、改革建議:1、采用家庭課稅與個人申報納稅並存的納稅單位模式,提高個人所得稅對低收入水平家庭的保護,有助於稅制更加公平合理。2、合並部分稅率,減少稅率級次。稅率級次過多壹方面不利於稅收征管,另壹方面也不利於對個人新近所得等級劃分,在壹定程度上會弱化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3、降低高收入者的稅率,例如將最高稅率改為20%。以此有效扭轉高收入者的逃稅傾向,從稅率設計上鼓勵高收入者納稅,激勵個人勞動制富,增強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的激勵功能,促進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4、稅務部門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馬上打印給完稅憑證,即完稅證明。保護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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